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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赣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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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技学院
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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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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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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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一)学费标准:3880元/学年的专业: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葡萄牙语)、工程造价。4120元/学年的专业:机械类(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冶金工程、矿业类(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4350元/学年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测绘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8000元/学年的专业:设计学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二)住宿费标准:1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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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第十三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类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市、区)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市、区)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市、区)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高考改革省(市、区)投档录取规则按考生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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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到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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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97-8312626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招生咨询电话:0797-8312688、8312689、8312633、8312603(传真)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学校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学校网址:http://www.asc.jx.cn/招生信息网:http://zsb.asc.jx.cn招生工作电子邮箱:asczjb@jxust.edu.cn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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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赣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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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张艳
文字来源 | 招生就业办
责任编辑 | 张艳
审 核 | 王忠峰 郭亦畅
主 编 | 李晓敏
投稿邮箱 | 2748510021@qq.com